近三年,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5宗重大环保系统受贿个案及窝案,行贿动机多与获取排污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有关,其中重点项目要“上交”年供和分红、不合格企业交“黑金”则免罚,在个案中成为“潜规则”。纪检部门认为,环保部门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,这是权力寻租问题的背后原因。
梳理这15宗重大环保案,一方面是上至市环保局局长,下至区级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受贿个案及窝案;相对应的另一面,是超标排污,水污染、土壤污染触目惊心。其中,既有猫鼠一气的内幕,也有“养鱼执法”的倾向。如何从制度层面整饬这种局部“溃疡”的环境执法生态,已成当务之急。
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不可谓不健全,有媒体曾经做过梳理,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、环境保护法为基础,以海洋环境保护法、水污染防治法、大气污染防治法、环境影响评价法、清洁生产促进法、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各单行法律为骨架的法律体系。但是,我国环境资源配套立法的完成率不足70%,这就让环保法律体系中过多的授权性法律规范,变成了执法部门手中过大的自由裁量权。
所以,削减环保部门过大的执法自由裁量权,需要在门类齐全、数量颇具规模的环保法律体系框架中,加快配套立法的完成率,使法律体系不只有骨架,还要有血有肉。换句话说,就是细织关住环保执法权力的制度笼子,不能让执法者在粗线条的法律框架中我行我素。只有用配套立法来解释法规条文,而不是让执法者从个人立场甚至利益出发解读法律,才能控制自由裁量权。
当然,再严密的法律体系构建,也需要执法者不徇私情地严格执法。譬如新修订的环保法设置了严苛的罚则,对拒不改正的污染企业实行按日计罚、上不封顶的罚款。
如果执法人员与排污企业猫鼠一气或者“养鱼执法”,他就可以人为缩短按日计罚的日期,变成变相的罚款封顶,甚至于通过审批超标、超量排污许可证,变成不予罚款处罚。事实上,环境执法的权力仍然没有受到约束和规范。
就此,当然需要加大对环境执法的反腐反贪力度,将其作为一个重点领域予以观照。但是从遏制环境执法贪污受贿的制度层面上看,环保治污不妨学学中纪委的反腐策略。一方面,建立国家层面的环境执法巡视、督察制度,并且加大巡视、督察的力度和密度,以查办和震慑环境执法中的腐败受贿现象;另一方面,要求各地的环境执法案件,必须“指名道姓”地上网公示,以接受公共监督。
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。当每一个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批信息、污染处罚依据、行政处罚标准等等信息,通过网络全部向社会公开,在专业人士、新闻媒体和民众的监督之下,就会尽早发现猫鼠一气和“养鱼执法”的问题。
一言以蔽之,环保执法裁量权也要进笼子。
来源:现代金报
水事易相关咨询请扫码